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1、就业登记对象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失业登记对象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在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工作后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